center]環函〔2005〕137號[center] 四川省環境保護局:
你局《關于如何認定分期建設、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問題的請示》(川環〔2005〕26號)收悉。經研究,函復如下: 根據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》第21條規定:“分期建設、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,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。”在實際工作中,只要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施了分期建設,并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,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。
2005年4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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